北京中科医院是假的吗 http://pf.39.net/bdfyy/zjft/161225/5154127.html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拟制定《推进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上周,公开征求意见已结束,一起来看: 第三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药品生产经营者(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 前款规定的食品药品,符合以下情形的,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和各部门不予支持: (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二)符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药监综药注函〔〕87号)规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 第六条各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先付赔偿制度,鼓励、引导商场、市场开办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统称市场开办者)向消费者做出明确承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市场开办者场内(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时,可以请求市场开办者先行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应包括惩罚性赔偿。 公开征求意见公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进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开始时间:-05- 结束时间:-05-8 征集部门: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4号),进一步推进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正在制定《推进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为使办法切实符合实际,现公开征求《推进落实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的意见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年5月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邮编:(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邮箱:qq.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st/pgst/5960.html |